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金融法專題研究一
SEMINAR ON FINANCIAL LAW ( I ) 
開課學期
94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王文宇 
課號
LAW7255 
課程識別碼
A21 M705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一7,8(14:20~16:20) 
上課地點
社法28 
備註
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近來台灣股票、證券市場上之詐欺案件層出不窮,有關投資人之保護、求償意識則逐漸升高。觀其實情,各詐欺案件的發生,皆與該上市、上櫃公司之「不實資訊」有關,亦即有虛偽、隱匿等情事之發生。
在我國證券交易法(下稱證交法)上,有關資訊不實的規定,以民事責任來說,主要是在證交法第20條第1項、第2項,以及同法第32條,另在2006年1月11日新增了第20條之1,補充第20條第2項之規定。惟關於各該條文之適用,學說及實務間皆存有爭議。
舉例言之:證交法第20條第1項的民事責任部分,主觀要件是否如同刑事責任一樣以故意為限?證交法第20條第2項依同法新增之第20條之1規定,採取無過失及推定過失責任的立法模式,姑且不論立法政策是否公平,但仍然尚未解決實務上未將同條第1項與第2項予以釐清劃分的窘境;至於「交易因果關係」與「損失因果關係」該如何認定?證交法第32條之請求權人是否需證明損害與公開說明書之虛偽、隱匿間具有因果關係?此外,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,損害賠償額究應如何計算?採取「毛損益法」抑或「淨損差額法」?是否應區別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而有所不同?類此等等問題,從保護投資人的角度觀之,皆是學說與實務亟待努力解決的爭議。
本課程將針對上述民事責任等問題做深入探討,並參考外國立法例,期能勾勒出完整之要件、態樣等的區分與體系化。最後再就投資人保護中心(全名為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」)之團體訴訟部分予以一併討論。
 

課程目標
對於證券市場上市、上櫃公司之不實資訊的民事責任規範、求償機制,有一個清晰、體系化的理解與認知,以期釐清實務及學說上之眾多爭議。 
課程要求
課前準備,出席,並參與討論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1. Securities regulation: cases and materials / by John C. Coffee, Jr., Joel Seligman, Thomson/West, 2003.
2. 股市遊戲規則-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,賴英照著,2006年2月。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課堂報告 
30% 
 
2. 
出席並參與討論 
30% 
 
3. 
期末報告 
40% 
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2/20  課程介紹 
第2週
2/27  1.證交法第20條第1項的賠償義務人?(第2項部分則有第20條之1的明文) 
第3週
3/06  2.證交法第20條第1項的民事責任是否以故意為限?(第2項部分則有第20條之1的明文) 
第4週
3/13  3.證交法第20條的請求人是否包括有價證券之持有者? 
第5週
3/20  4.證交法第20條之交易因果關係如何認定?(適用詐欺市場理論?) 
第6週
3/27  5.證交法第20條之損失因果關係如何認定? 
第7週
4/03  6.民事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是否有明文規定之必要?該如何計算、訂定之?採用毛損益法抑或淨損差額法?擬制或推定?由誰承擔市場因素?是否應區分行為人故意、過失型態或身份別而異其計算方式?是否因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而有所不同?如何確定與不實資訊相關情事之揭露時點? 
第8週
4/10  7.證交法第32條之責任性質? 
第9週
4/17  8.何謂證交法第32條第1項所謂之「主要內容」? 
第10週
4/24  9.證交法第32條的賠償請求權人,是否限於直接從發行人或證券商認購有價證券之人?(從交易市場買進者能否適用?) 
第11週
5/01  10.證交法第32條之請求權人是否需證明損害與公開說明書之虛偽、隱匿間具有因果關係? 
第12週
5/08  11.證交法第32條第一項所謂「其所應負責任部分」規定之內涵為何?如何認定分攤比例? 
第13週
5/15  12.老股承銷可否適用證交法第32條? 
第14週
5/22  13.證交法第32條與證交法第20條之適用關係? 
第15週
5/29  14.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團體訴訟(投資人保護法第28條)對於投資人相關保護之探討。 
第16週
6/05  15.行政處分,關於日本課徵金制度之引進。 
第17週
6/12  16.行政和解,關於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締結行政和解契約處理原則」。 
第18週
6/19  17.刑事責任部分:公司依法申報的財務報告有虛偽不實時,是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5款,或是依第171條?;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虛偽不實時,是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3款,或是依第171條? 
第19週
6/26  期末報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