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2/20 |
課程介紹 |
第2週 |
2/27 |
1.證交法第20條第1項的賠償義務人?(第2項部分則有第20條之1的明文) |
第3週 |
3/06 |
2.證交法第20條第1項的民事責任是否以故意為限?(第2項部分則有第20條之1的明文) |
第4週 |
3/13 |
3.證交法第20條的請求人是否包括有價證券之持有者? |
第5週 |
3/20 |
4.證交法第20條之交易因果關係如何認定?(適用詐欺市場理論?) |
第6週 |
3/27 |
5.證交法第20條之損失因果關係如何認定? |
第7週 |
4/03 |
6.民事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是否有明文規定之必要?該如何計算、訂定之?採用毛損益法抑或淨損差額法?擬制或推定?由誰承擔市場因素?是否應區分行為人故意、過失型態或身份別而異其計算方式?是否因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而有所不同?如何確定與不實資訊相關情事之揭露時點? |
第8週 |
4/10 |
7.證交法第32條之責任性質? |
第9週 |
4/17 |
8.何謂證交法第32條第1項所謂之「主要內容」? |
第10週 |
4/24 |
9.證交法第32條的賠償請求權人,是否限於直接從發行人或證券商認購有價證券之人?(從交易市場買進者能否適用?) |
第11週 |
5/01 |
10.證交法第32條之請求權人是否需證明損害與公開說明書之虛偽、隱匿間具有因果關係? |
第12週 |
5/08 |
11.證交法第32條第一項所謂「其所應負責任部分」規定之內涵為何?如何認定分攤比例? |
第13週 |
5/15 |
12.老股承銷可否適用證交法第32條? |
第14週 |
5/22 |
13.證交法第32條與證交法第20條之適用關係? |
第15週 |
5/29 |
14.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團體訴訟(投資人保護法第28條)對於投資人相關保護之探討。 |
第16週 |
6/05 |
15.行政處分,關於日本課徵金制度之引進。 |
第17週 |
6/12 |
16.行政和解,關於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締結行政和解契約處理原則」。 |
第18週 |
6/19 |
17.刑事責任部分:公司依法申報的財務報告有虛偽不實時,是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5款,或是依第171條?;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虛偽不實時,是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3款,或是依第171條? |
第19週 |
6/26 |
期末報告 |